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37:38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公路渡口过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公路渡口过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规范公路部门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公路部门管理的公路渡口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过往的机动车辆提供过渡通行服务,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公路部门管理的公路渡口向接受过渡服务的机动车辆收取过渡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批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样的通知》(财综〔2006〕662号)附件19“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公路渡口过渡费)”,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届时,公路渡口过渡费票据使用单位按照票据购领渠道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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