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35:19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安徽省毗邻苏浙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安徽省毗邻苏浙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砀山县、泗县、萧县、灵璧县、墉桥区、五河县、天长市、明光市、来安县、全椒县、南谯区、和县、当涂县、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绩溪县、歙县、休宁县财政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毗邻苏浙地区县域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财预〔2008〕254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安徽省毗邻苏浙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贴费暂行办法》(财金〔2006〕1589号)修订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财预〔2008〕254号)精神,省财政补贴担保费政策自2008年起继续执行。
二、担保机构对同一项目既承办委贷业务又承办担保业务的,所收取的担保及再担保费用,省财政不予补贴。
三、对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平台(如建投、城投)缴纳的担保、再担保费用,省财政不予补贴。
四、单个担保贷款项目最高贴费限额(担保+再担保费)为30万元。对政府设置担保平台把若干贷款项目统一打包担保的,申请贴费的担保公司须提供单个项目的担保贷款金额及担保费金额。
五、企业贷款展期的,还本付息后方可申请担保贴费。申请贴费时,须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展期贷款合同复印件、企业与担保公司重新签订的担保合同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联系人:王欣 刘凌列 联系电话:5100245 5100475)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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