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33:29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
我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已于2008年2月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59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重点支出项目(含年中追加的专项支出);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财政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财政投资项目专项核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编列和工作管理程序。为增强评审工作的规范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采取由业务处室提出需求,评审中心编列年度计划,经厅领导审批后按计划进行的管理模式。具体运转程序如下:
(一)基本建设支出项目由经建处提出评审需求,评审中心列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审批后安排评审;
(二)列入部门预算及预算追加的其他基建及修缮类项目,由各支出处室提出评审需求,经厅预算处汇总筛选后列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审批后安排评审;
(三)绩效评价、专项核查等其他项目由各处室提出评审需求,评审中心列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审批后安排评审;
(四)未列入年度评审计划、需要当年评审的重要项目,由处室提出需求,经预算处审核安排经费后,报厅领导审批。
评审计划确定后,各处室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和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规范的评审资料清单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评审中心在验收完整的评审资料后,及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
四、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由评审中心直接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59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619号)、《安徽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操作程序》(财建146号),制定评审方案,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规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1065号)的规定,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决算等的依据。
五、评审协作单位的管理。评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以招投标方式选用部分具备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协作单位;同时,通过公开征集、严格筛选,逐步建立专业齐备、动态管理的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
六、财政投资评审经费安排。为了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中心规范管理使用,评审工作中不得向有关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