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方财政配套。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比例仍按我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财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二、贫困县及困难县财政配套。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开发工作
重点县及财政困难县,原则上不配套,由省级财政代配套。
二○○九年一月七日
相关附件:
财发〔2009〕34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财政部财发59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