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26:55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更好地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2008〕89号)精神,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各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的用途和使用原则
(一)资金用途。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市、县(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加快建立健全全省信用担保体系,放大信用担保额度,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对当地辖内的各类担保机构增加国有资本金和降低担保费率。
(二)使用原则。资金的使用要本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支持担保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引导市县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注重效益。
二、增资(补助)的对象与标准
(三)增加国有资本金的对象为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补助的对象为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各类担保机构。上述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我省境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为主营业务;
3、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运转正常,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担保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5、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国有资本金的增加额度和降低担保费率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各地在确定增补资金时采用的担保机构报表数据,须是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三、资金的使用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将省财政此项转移支付资金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
(六)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四、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此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完成对担保机构的增资,在完成增资后的7日内将增资情况报省财政厅。
(八)对各市、县(区)担保机构增加的国有资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确保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统计分析与监督检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督;建立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跟踪问效制度,科学、合理地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终了2个月内,应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十)省财政厅将委派财政监督部门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安徽省财政厅
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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