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融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公布的我省奶制品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原料奶收购贷款,可依照办法规定享受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具体贴息期限、贴息利率、补贴比例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文到之日起10日内将文件传达给辖区内指定奶制品企业。
三、申请贴息企业应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办银行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经办银行审核后,将书面确认函、申请贴息企业2008年12月31日原料奶收购贷款贷款余额情况、还本收息凭证复印件等材料,交付申请贴息企业。
五、申请贴息企业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经办银行确认的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办银行出具的本企业2008年12月31日原料奶收购贷款贷款余额情况、还本收息凭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六、申请贴息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企业财政贴息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逐级汇总,于2009年5月20日前报财政厅金融处。
七、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2009年6月10日前送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复核后,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贴息资金。
八、经办银行、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确认审核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虚报贷款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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