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金融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的通知》(财金函〔2008〕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财政局应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2007年度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工作。
二、各县财政局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的县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对确认结果的使用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报送市财政局。
各市财政局应于2008年10月17日前,将审核汇总的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对确认结果的使用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报送我厅金融处。
三、有关市、县财政局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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