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21:40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2008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2008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


财 政 厅
商 务 厅



关于我省2008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积极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促进外经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2008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促进政策项目
(一)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
对2008年我省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继续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其中对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出口名牌(相互间不重复计算)按缴纳保费金额的40%给予补贴。
(二)市县内外贸工作奖励
继续对2008年进出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市)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内外贸工作奖励的通知》(皖商规财字〔2007〕35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
对年进出口额在200~3000万美元之间的中小企业,当年进出口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分别补贴4~10万元国际市场开拓经费。
(四)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
为解决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继续实施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规财字〔2008〕17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骨干企业进出口特别贡献的项目资助
对年进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增量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经评审,下半年扩大进出口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扭转上半年进出口下降的不利局面、实现增长的,给予项目资助30~100万元。
(六)贸易摩擦应对资金
继续对我省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企业涉外法律案件进行资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8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机电高新出口基地建设资金
继续对出口基地内出口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的骨干优势企业或具有出口发展前景和潜力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资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机电和高新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研发)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7〕166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外经贸促进政策的兑现
(一)计算依据
出口信用险保费以投保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际缴费金额为准;各企业的进出口额一律以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以上促进政策兑现标准以年终清算数为准。
(二)资金兑现
年度终了后,由省商务厅根据海关、保险等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项外经贸促进政策资金进行清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省属企业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款,市、县属企业的资金,以省财政厅追加市、县指标单下拨资金,并由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三、外经贸促进政策资金的使用
骨干企业进出口特别贡献的项目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出口产品认证、对外投资(合作)、出口品牌建设、国际产品展览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奖励;市县内外贸工作奖励主要用于进出口孵化、政策业务培训、企业协调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等;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贸易摩擦应对资金和机电高新出口基地建设资金作为企业的补贴收入或冲减有关费用。
四、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等部门要努力做好外经贸促进工作,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服务。对工作不力、企业不满意的市、县,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考核认定,取消奖励资格。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外贸 政策 通知
抄送:省直有关企业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300份 2008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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