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18:20

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税前列支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税前列支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1994年11月5日,沪财法(1994)9号通知,此文件为废止文件〕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前职工工资及社会物价指数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的税前列支标准及职工福利费计提办法等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市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含工资、奖金、津贴及各种补贴等)允许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完全从事科技行业的由原350元调离到45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窑行业的由原300元调高到400元;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业的由原240元调高到350元。
上述调整后的工资额度均包含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发给企业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原沪税政四(91)31号、沪税政四(92)1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工资的列支标准,仍按沪税政四(91)14号文的规定,根据企业销售利润率水平,可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倍以内确定计列。
二、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原在规定幅度内按实列支改为按比例计提使用,即分别按税务机关规定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额度的14%、1.5%和2%计提使用。当年度有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在税后列支。
企业因生产、业务需要聘用退(离)休职工,按规定发放的工资和按规定向受聘人员原单位缴纳的管理费(聘用工资的5%),仍不纳入计提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工资额度内。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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