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1996年12月12日,沪财法(1996)4号通知,此文件为废止文件]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文。内称:“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伴生金砂)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同时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包括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明确的饲料、农膜等等),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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