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17:48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切实推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发展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新时期建设我国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区(县)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过程中,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直接服务的人口、范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要通过划区、分片、按楼号确定责任医师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方式,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明确的服务人群和服务项目;要建立告知制度,让社区居民知晓相应的服务提供机构、服务责任人和应享有的服务项目,切实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
二、要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239号)的要求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社区公共卫生需要和保障能力确定了12项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并测算了项目成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各自直接服务的人口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等8项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要提供所服务辖区所有人口的社区诊断等4项服务。各地要将省级确定的项目作为当地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准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适当增加项目,并科学测算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标准。
三、要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各市、区(县)卫生局、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社〔2008〕100号)要求,对不同主体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要平等对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需要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要通过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成立购买服务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四、要签订协议和服务合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确定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协议书样式附后)。
五、要严格监督和考核。省卫生厅、财政厅根据《安徽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每年对市、区(县)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核定省对市、区(县)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的全面监督,区(县)卫生局、财政局要参照《安徽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对服务提供机构的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核定服务提供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补助经费。对当年考核不及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应及时将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的数据资料转交新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
六、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区(县)卫生、财政部门要将确定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机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核定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定期在社区公布,接受社区群众对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全过程的监督。要将社区居民评价和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效率与效果的重要依据。

附件:1、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定点协议书;
2、安徽省×××市(区、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书。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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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附件1.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473附件2.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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