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17:27

关于对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中小学) 所办的文化娱乐服务业预算外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中小学) 所办的文化娱乐服务业预算外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沪财法(1997)11号通知,此文件为失效文件〕
沪税稽(1993)5号文《关于做好1992年度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分局对本文第三条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中小学)所办的文化娱乐服务业预算外企业(包括各类独立核算的舞厅、卡拉OK、美容院等企业)不论抵顶经费与否,仍一律暂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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