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政法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看守所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政法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看守所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公安局:
为保证看守所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所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皖公通91号)和《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皖公通9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细化预算编制,保障运转所需经费
看守所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全额保障”的原则,看守所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并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综合财政预算,细化编制,单独核算。各级财政及公安部门在保障看守所经费的同时,对于看守所年度执行中的经费困难,要给予帮助支持;对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装备、维修经费,要结合看守所的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二、明确支出范围,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对看守所经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看守所经费支出范围是:民警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在押人员给养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维修费、其他费用。具体包括:
1、民警人员经费:含民警工资、津补贴、岗位值勤补贴、警衔津贴等。
2、公用经费:含看守所水费、电费、差旅费、办公费、宣传教育费等。
3、在押人员给养费:含在押人员伙食费、衣被费、医疗费和公杂费等。
4、装备购置费:含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计算机、囚车、生活用车、防暴器材、通讯器材、报警及安全防范装备等。
5、装备消耗费:含车辆运行维护费、通讯线路租用费以及其他各项装备维护、维修费等。
6、维修费:含看守所房屋、围墙、岗楼、道路、附属设施修缮费等。
7、其他费用:含押解费、绿化费、丧葬费等。
各级财政及公安部门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照看守所支出范围统筹安排经费。公安部门要与驻所武警部队加强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支出标准,保证重点项目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看守所支出标准,切实保障看守所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看守所的各项开支和范围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皖公通91号)规定执行。县级看守所公用经费支出标准,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法224号)要求予以保障,并专款专用。在押人员伙食费要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皖公通95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当地物价情况据实测算,进一步予以落实,以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在押人员伙食费货币量标准人均每月不得低于120元,并随经济发展和物价的上涨而逐步调整,在押人员衣被费、医疗费、公杂费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劳动收入,要提取一部分用于弥补在押人员给养费的不足,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商公安部门确定。今后,在押人员伙食费货币量标准,由各地公安部门与财政部门按照看守所实物量标准及当地物价测算确定,省级不再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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