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16:59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8〕438号
各市、县财政局、侨办: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安徽省侨属企业贷款贴息办法》(财外字〔2000〕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办法》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侨属企(事)业 贷款 贴息 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份 2008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
安徽省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归侨、侨眷的关心,促进和扶持归侨、侨眷投资企(事)业(简称侨属企业)的发展,进一步鼓励我省归侨、侨眷吸纳海外资金在皖投资兴业的积极性,加快我省招商引资和改革开放步伐,设立安徽省侨属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归侨、侨眷在我省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贴息资金扶持的侨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在相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法人资格并证照齐全;依法管理、按章纳税;必须诚信守法,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贴息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引进侨资、外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的就业。
(四)贴息资金使用应统筹兼顾,择优扶持,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方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潜在经济或社会效益好;对在国家级贫困县兴办的侨属企(事)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使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部由归侨、侨眷资金投资的企业或兴办的事业。
2、归侨、侨眷投入的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企业或事业。
3、安排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业并所占的比例不低于单位职工总数20%的企(事)业单位。
(二)使用范围:
1、开发新项目、新产品的贷款贴息;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贷款贴息;
3、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贷款贴息;
4、发展前景好、有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办企、事业的贷款贴息;
5、侨属企、事业的其它贷款贴息。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办法。
(一)侨属企(事)业的认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归侨侨眷投资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侨务〔2007〕33号)文件规定,填写《安徽省归侨侨眷投资企(事)业认定表》(附后),并逐级上报、审批。
(二) 由侨属企(事)业单位向同级侨办、财政局提交申请贴息资金的报告并填写《安徽省侨属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同级侨办、财政局对侨属企(事)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安徽省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上报省侨办、省财政厅。
(三)申请文件须附以下材料:
1、《安徽省归侨、侨眷投资企(事)业认定表》;
2、《安徽省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4、银行贷款合同原件或由贷款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属新建项目,还须补附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六条 贴息项目的审定。
省侨办、省财政厅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平衡后,确定享受贴息资金的项目以及贴息资金数。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以预算指标的形式下达到相关市、县,由财政局按照规定将资金拨至有关部门或用款单位。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 贴息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局、侨办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
(二)企(事)业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的用途或挪作它用。享受贴息资金的企(事)业要在下年度终向当地财政局、侨办提交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财政局、侨办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贴息资金的效益进行评估。在申请当年贷款贴息时应将上年度本地区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同时上报省省侨办、财政厅,未能及时报送上年资金使用情况的,将不安排当年的贴息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侨属企业贷款贴息办法》(财外字〔200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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