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16:54

安徽省财政厅政法处 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政法处
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促进我省消防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公安厅《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05〕9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消防业务费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全额保障。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消防部队经费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应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予保障。上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对市、县(区)消防部队的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帮助和支持。
(二)收支脱钩,规范管理。市、县(区)消防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消防部门的业务费支出不与其上缴国库的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收抵支或以交定支。
(三)确保需要,突出重点。对消防部队履行职责开展消防业务工作所必需的经常性、消耗性的基本支出,各级财政应予确保;对消防部队专用装备购置费、大型修缮以及执行重大临时性任务直接开支的费用等重点项目,应予以专项安排。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力的增长,各地应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以保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合理增长。
二、消防业务费开支的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05〕95号)规定,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范围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保障范围见附件)
基本支出包括: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油料费、灭火药剂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培训费、装备维修费、修缮费、医疗费、办案费、训练费、宣传费、科研费、外事活动费等。
项目支出包括:消防专用车辆(含船艇、飞机)购置费、装备器材购置费、大型修缮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直接开支的经费。
今后如遇国家对消防部队职责划分调整或消防业务费开支范围修订,我省消防业务费保障范围将作相应调整。
三、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按照消防业务费保障范围,在对全省市、县(区)近年来消防业务费支出情况进行调研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财政状况,现将我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划分如下:
(一)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
1、市级消防支队标准为:3-4万元/人年。
2、县(区)级消防大队(科)标准为:2-3万元/人年。
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并依据消防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供给经费。
另外,对一线消防执勤车辆,按以下标准安排车辆运行消耗经费:水罐消防车2万元/辆年、泡沫等特种消防车3万元/辆年。
(二)消防业务费项目支出保障标准
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购置、修缮费及执行重大临时性任务所需的项目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实行专项安排,并列入年初预算或在执行中预算追加。
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实行,力争两年内达到,确有困难的可在三年内达到。
四、具体措施和要求
建立健全我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经费保障机制,是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确保我省消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落实保障标准,保证消防部队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市、县(区)消防部门要根据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核定。
(二)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缴;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安排消防业务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县消防业务费的预算管理,并建立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县消防部门要坚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节俭办事,杜绝浪费;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工作需要;要科学规划和优化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防止装备物资的闲置和浪费;要加强对大型装备购置的事前论证,大宗物资和装备购置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各地政府多种形式消防专职队伍业务费保障问题,由各地参照本通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地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和经费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具体保障标准.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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