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8〕311号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及省管局、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省管〔2007〕100号)的有关规定,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含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含执法用车,以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程序、统一经费渠道、统一预算保障、统一政府采购、统一车辆保险、统一车辆维修、统一报废处置),现就我厅内部各相关处室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申请、审批、配备、采购、保险、修理、处置的流程明确如下:
一、统一审批程序。省直机关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需向省管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提出申请,由厅行政处结合各部门车辆定编情况、现有车况、省级财力等因素会厅资产处统筹提出安排建议,经厅领导审定后,会省管局报省政府审批。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购买执法用车,由归口业务处室审批后送行政处备案。厅行政处年终将当年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情况集中报厅资产处备案。
二、统一经费渠道。在省级预算非部门预算中统一设立“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项目经费,其他业务处室不应再从其他渠道为省直单位安排购车资金。
三、统一预算保障。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行政处会同省管局今年将对省直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进行重新定编(公检法司及国家安全等部门暂缓)。各单位车辆编制确定后,对各部门编制内实有车辆按定额纳入部门预算。
四、统一政府采购。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分批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办理零星采购事项。
五、统一车辆保险。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重新定编后,由行政处根据各部门编制内的实有车辆数购买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六、统一车辆维修。省直机关编制内公务用车使用达到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公里以上需大修的,可根据情况向行政处提出车辆维修申请,实行定点维修。
七、统一报废处置。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使用达一定年限或需报废的公务用车,由厅行政处和资产处会省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回收公司进行集中拍卖或回收,所得资金一律上缴省财政。
附件:《2008年度省直公务用车定编单位名单》
二OO八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公务用车 管理 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30份 2008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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