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09:58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函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函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函

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意见的函》(财办企〔2008〕17号)有关要求,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993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下发了一些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按照国际惯例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外资企业及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逐步明确,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顺差加大,都要求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高外资利用质量,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原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配套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出现不适应情况,现根据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今后财政部门管理的需要,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修改意见
1.财工字〔1993〕87号文第一条应作修改,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已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颁布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财工字〔1993〕87号文第二条应作修改,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为25%,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应根据国家法律对此条内容进行修改。
财工字〔1993〕474号文第一条应作修改,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比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文第四条应作修改,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可以在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自行选择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因此,应取消报批手续;财工字〔1993〕474号文第五条应作修改,因外商投资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提取坏帐准备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提取坏帐准备方法和比例,不应再有限制比例的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文第六条应作修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将列支标准提高;财工字〔1993〕474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13项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随着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对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13项支出或损失需要重新考虑。
2.财工字〔1996〕126号文应对以下内容作修改,第二条只明确了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但对已成立但没有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明确补办时间,可要求此类企业在当年外商独资企业联合年检时予以登记,补办财政登记证;为体现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第三条应明确在企业申请办理财政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后,财政部门在多少个工作日(比如10个)内完成核准并予以核发财政登记证;第七条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变更的事项还应包括变更合营者、经营期限、增减注册资本、转让产权;第八条应修改为“企业应在每年联合年检期间,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因各地年检时间并不统一)。年检提交的资料还应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因缺乏对外资企业报送决算报表的制约机制,建议第九条加入“在年检过程中企业不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的,财政部门有权通知联合年检各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第十条应明确在企业办理注销财政登记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清算报告,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等,同时由财政部门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3.随着土地划拨和出让方式的完善,土地取得一般通过市场“招、拍、挂”方式取得,取得土地价格包含企业用地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厂外公共设施也都纳入地方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成立。2007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也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前再继续征收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待遇的要求,建议取消。
4.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国民待遇。当前,我国的企业薪酬待遇,政府不再实施指令性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中方权益保证金,法律依据不足,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建议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政策予以废止;鉴于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特别是职工维权意识的提高,继续保留中方账户已无必要,应逐步归并取消。
5.财工字〔1995〕222号文应对以下内容作修改,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财政工作的清算备案、注销登记及档案保管等相关规定在实际管理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第四条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中,建议删除“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加入“职工教育经费”;第八条应明确若全部中方投资者撤出股权或企业破产,三部分财产的处理办法,并确定未来责任承担主体。
6.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集体福利等方面,允许按照工资总额14%提取,内资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法处理要求一致,允许在税前列支。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与涉外税收要求不一致,涉外税收不允许计提福利,企业必须每年做纳税调整。建议对财外字〔1999〕735号文进行修改,使财务制度与税法保持一致。
二、关于对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总体建议
1.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实施,体现了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管理内容侧重于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六个方面,制度体系上建立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即企业在符合财务通则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随着新的财务通则的修改也应相应做出调整。
2.新的财务通则在公司的设立、资金的筹集检验等方面,废除以往的备案制度,不再要求报送验资报告,公司的设立注册由工商、商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可在办理财政登记证时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弄清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到位情况,在每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检查时审核确认一下就行了。这样可以方便企业的设立,提高工作效率。在资金的货币要求方面,可以使用不同币种投资,可以用人民币注册,也可以用美元等其它货币或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财产物资注册,以体现财务通则的开放性原则,尽量为企业的设立提供方便条件。
3.在资产运营方面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性,不干预,但在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要加强管理。财政财务监督职能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应制定一项基础性文件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监督程序、内容和处罚手段等方面的规定,使财政监督能够落到实处。每年各地财政要依据此项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核查,目的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市场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和财政登记制度。
4.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交纳所得税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新的财务制度要充分体现中外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不论中外企业,只有在投资、生产环节等方面体现环保节能、科技创新、出口创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时,才可以享有优惠政策。
5.充分维护中方职工权益。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这些有利于职工的基金从成本中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外),并建立专户管理,少缴、不缴或迟缴的要予以处罚,加收滞纳金并取消该外资企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6.中外企业财务制度要逐步并轨。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和两税合一,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逐步取消,不再是一个特殊群体。建议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特点,可制订一些补充财务规定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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