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铜陵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秘函1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自 2007年 1月 1日起 执行。
此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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