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7 11:31:15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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