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记帐式(九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1999年记帐式(九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帐式(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两种。竞争性招标额为120亿元,非竞争性招标中标额视申报情况确定。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的中标机构均为本期国债的承销机构,与财政部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2、经批准的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为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资格投标人(名单附后)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均有资格成为本期国债的承销机构,参与本期国债的非竞争性投标(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只参与非竞争性投标)。
3、本期国债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帐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0月25日至10月31日。
4、本期国债不向社会发售,只限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竞争性招标中标额加非竞争性招标中标额,期限5年,以竞争性招标的最高中标收益率为票面利率,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年10月25日开始发行,10月31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10月25日,每年的10月25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4年10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于10月25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机构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5、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三、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11月1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913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四、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帐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1999年记帐式(九期)国债竞争性招标资格投标机构名单(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国债 发行 通知
抄 送:中国人民银行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9年记帐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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