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定向(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1999年定向(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商业保险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向境内商业保险公司发行1999年定向(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保险公司定向发行。
2、本期国债为定向记名国债,不可以上市流通。
3、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数额在年度计划内掌握,期限7年,以面值发行。
4、本期国债于1999年8月13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每年的8月13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6年8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票面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而浮动。各年利率按本付息期内第一个起息日当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0.5个百分点确定。
6、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购数额,于1999年8月18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购单位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以自愿承购的方式发行,承购起点为0.5亿元,并以0.5亿元的整数倍承购。各保险公司最终承购额度,由财政部在各保险公司自愿申报数额之内确定,并与各保险公司签定承购合同。
2、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8月12日上午12时前,将自愿承购数额以传真方式报财政部确认(并可以电话方式向财政部查询承购额)。承购数额传真确认件须加盖本单位印章,具有法律效力(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 (010)68551272
咨询电话:(010)68551221 (010)68551222
3、财政部于1999年8月12日下午17时前,将各保险公司最终承购数额以传真方式向各保险公司予以确认。
4、本期国债不得分销,不面向社会发售。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手续费的拨付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8月16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907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3、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承购单位的指定帐户拨付发行费。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记帐式 国债 发行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999年定向(一期)国债承购额度确认书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经研究,我单位确认承购1999年定向(一期)国债的额度为(大写) 亿元(小写) 亿元。
单位全称: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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