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7 10:37:53

关于发行1991年转换债的通知


关于发行1991年转换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发行1991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
二、1991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1982年至1984年发行、1991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1986年和1988年发行、1991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三、1991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1991年转换债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5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转换债期满时,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别计算,即:原发债券改为转换债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计算;改为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原本金与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
(此件不登报,可在内部传达到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及持有国库券的单位。)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发行1990年转换债的通知
2: 关于发行1992年转换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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