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6 06:20:06

【纳税实务】企业招用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附加税费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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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小蜜来解惑
企业招用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附加税费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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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新人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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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
@税小蜜 听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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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小蜜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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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 为您找到相关知识!
您好,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二、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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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
@税小蜜 这个税额该怎么扣减呢?
让税小蜜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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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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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甬:提醒一下,要按照政策规定,“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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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感谢提醒!我们企业招用了1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果这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是3000元,享受这个政策以后实缴是0元,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不是填0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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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甬:不是的,按照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当期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应为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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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哎呀差点就填错啦。那当期的附加税费还能继续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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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甬:可以的!在扣减了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元后,仍未达到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的减免税限额,因此在申报附加税费时,记得选择“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的减免性质代码享受该优惠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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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那这个政策还可以和其他政策一起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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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甬: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上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但是上述政策可以与《浙江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叠加享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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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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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税务
撰稿:江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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