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5 01:00:14

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2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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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0年12月①)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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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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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从事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判断收到预收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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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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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发票能否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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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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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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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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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个体户,有雇佣职工,此次社保费减免我们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四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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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网上补申报具体如何操作?
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补申报可以在扣缴客户端或WEB端(单位办税)中选择所属月份,进入页面填写人员信息和收入信息,按照申报流程填写报送即可(具体申报结果以页面反馈为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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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往期申报错误,能否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直接更正申报?
答:根据用户个人所得税往期错误申报的渠道,如需【更正申报】可做相应处理:

(1)如果大厅端申报,建议用户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记录的更正,具体操作可以咨询大厅窗口业务人员;

(2)如果客户端申报,存在本地申报记录,建议用户可以通过更正申报来调整。具体操作为:在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更正申报”。然后在工资表界面去调整为正确的收入。再重新计税。检查税款数据,无误就重新发送申报。完成更正。

提醒一:综合所得往期记录-客户端更正可以调整已申报表单的人员收入,但不能增加人员,也不能增加其他表单;综合所得本期记录-客户端更正既可以增加人员,也可以增加表单。

提醒二:如果该笔记录的税款已交,更正后产生的多交税款,可以去大厅申请退抵税;更正后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以通过客户端完成税款缴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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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个人所得税处、社会保险费处、信息中心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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