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出口退税别着急,优惠政策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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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和劳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同时,自“营改增”后,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符合条件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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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自2020年总局面向出口企业,陆续出台了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主要包含提高出口退税率、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及开展“非接触式”服务四大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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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关于出口退税的扶持政策有涉及到“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例如,某企业在2020年3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劳务,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如果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纳税人只需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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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向出口企业开展的“非接触式”服务类税收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面向出口企业出台的“非接触式”服务类政策实现了多节点覆盖,出口企业可通过电话热线、网络传输、微信QQ以及快递邮寄等“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各类事项及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主要包含“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申报审核和调查评估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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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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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方面主要有哪些内容呢?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们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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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政策中提到的“纳税人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有哪些?“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
答: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1)外贸企业、生产企业或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
(2)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
(3)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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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在2019年报关出口的一批货物,因为一直没有收齐退(免)税凭证,再加上年初国内疫情,办税人员没有如期到岗,所以一直没有申报出口退(免)税,也未进行处理。请问现在还能否进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答:根据现行规定,贵公司于2019年报关出口的这批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现在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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