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9号 2002年2月10日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的《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