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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收到股东投资的知识产权,应如何确认该知识产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套写字楼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分别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需要合并到租赁费中一起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物业管理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该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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