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电子税务局这些功能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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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新变化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示服务
适用情形: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环节,纳税人办理申报后,存在(2017-2019年度)多缴税款。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自动弹出提示框(下图):
1.若纳税人需即时办理退抵税,点击弹出的提示页面右下角按钮“申请退抵”,即可跳转至退抵税申请模块,实现申报、退抵税一体化;
2.若暂不办理,点击“下次再办”按钮即可退出;
3.后期需办理时,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模块点击办理。
注:选择“下次再办”退出后,若想返回该提示界面,点击刷新重新加载即可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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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外省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时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电子税务局实现跨省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人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业务办理。
1.外省报验户通过“外省企业登录”模块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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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和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完成后,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注: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政策依据: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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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线最新功能
(一)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
业务描述: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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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的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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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业务描述: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办理减免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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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
业务描述: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申请。
(五)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业务描述: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环境保护税核定申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额。
(六)增值税留抵抵欠
业务描述: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欠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对纳税申报表上既有期末留抵税额,又有增值税欠税的,可通过本功能申请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七)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业务描述:
1.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税务机关。
2.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 1/2(含 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4.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甘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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