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应该如何分摊?
1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3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新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顺延五年!43号公告其实没有什么新内容,和之前的财税41号是一样的,只是旧文到期,新文件进行了一下延续罢了,43号公告的执行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虽然是旧政策,但温故而知新,有些知识点我们还是有必要再来学习一下。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广宣费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超过部分向后结转;二是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三是烟草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其中,第一点和第三点没有什么难度。但第二点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签订分摊协议后如何分摊,还是有一部分财务人员一直没搞清的。
文件规定是这样的: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看起来有些难以理解,我用图示的方式,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个公司的全年收入及广告费支出如下:甲乙两个公司决定签订广告费的分摊协议,甲公司的40%广告费结转至乙公司扣除。
需要注意,计算分摊金额的时候,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已经超出限额了,不能按实际发生的全额计算分摊,只能按照扣除限额的比例分摊。
当然,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分摊。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公司在签订分摊协议后,甲公司广宣费实际扣除额,比之前少扣180万,乙公司广宣费实际扣除额比之前多扣180万元。如果把甲乙公司视作一个整体,实际税前扣除额是一样的。
两个公司向后结转扣除的金额,也没有因为签订了分摊协议而发生改变。这个政策对关联公司来说,是非常利好的一个政策,举例来说,原本甲公司亏损200万元,乙公司盈利180万元。
假如乙是小型微利企业,原本乙公司需要缴13万元企业所得税。
通过这个分摊协议,甲公司的亏损降低到20万元,不用缴税,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0,也不用缴税。
对企业这么有利的一项税收政策,据我了解,似乎用的企业不太多,可惜了,希望相关的企业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END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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