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可以给他开专用发票吗?
我单位把一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水表共用,我们公司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 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了我单位和承租单位所用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可以的,不过税率不适用简易办法,要按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 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该单位使用的属于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 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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