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9 14:59:36

打包带走!简易计税的要点知识全都在这儿~

目录:一楼:简易计税基础知识及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的情形(含政策依据)二楼:新政解读:景德镇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实行3%简易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楼:建筑服务行业适用简易计税的实务要点四楼:例解简易计税下劳务派遣发票开具与会计分录五楼: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因不懂政策多交税100万元!六楼:农村金融机构选择简易计税七楼:手把手教你简易计税开票和申报八楼:案例分析: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很复杂,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那么,什么是简易计税呢?今天我们就来唠唠~
一、什么是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首选确认销售额与应纳税额。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或5%
二、适用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税法规定采用简易计税项目是不可抵扣进项的,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也无法进行抵扣。
2、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论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需分别核算。
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专票?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通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含政策依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1、按照5%征收率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2)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简易计税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意事项:1、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后,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回一般计税方法;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4、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兼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7、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9 15:29:04

这个也能简易计税!
2020年2月1日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实行3%简易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地,用政策“干货”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国务院批准设立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后,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内手工技法制瓷一般纳税人自产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实行增值税按3%简易征收的政策。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应具备手工成型或手工装饰特征。其中,手工成型,需要三项及以上主要工序由手工完成;手工装饰,需要一项及以上主要工序由手工完成。手工成型主要工序包括注浆、拉坯、印坯、盘筑、镶接、雕塑、利坯、接坯、修足、施釉;手工装饰主要包括坯胎装饰、釉上彩绘装饰、釉中彩绘装饰、釉下彩绘装饰,色釉装饰。根据政策要求,只要是在景德镇全域范围内设立的,生产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该简易征收政策。

景德镇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问答:为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引领作用和聚集效应,推进陶瓷产业“个转企、小升规、规上市”,做大做强景德镇传统手工技法陶瓷行业规模和品牌,现就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答: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应具备手工成型或手工装饰特征。其中,手工成型,需要三项及以上主要工序由手工完成;手工装饰,需要一项及以上主要工序由手工完成。手工成型主要工序包括注浆、拉坯、印坯、盘筑、镶接、雕塑、利坯、接坯、修足、施釉;手工装饰主要包括坯胎装饰、釉上彩绘装饰、釉中彩绘装饰、釉下彩绘装饰,色釉装饰。
二、这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根据政策要求,只要是在景德镇全域范围内设立的,生产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该简易征收政策。
三、什么是一般纳税人?答: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我在浮梁县湘湖镇办了一个纯手工陶瓷作坊,现在每年的销售收入差不多有600万,已经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现行税收政策税收负担比较重。请问能否适用上述政策?答:可以享受。根据政策规定,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试验区(景德镇全域)范围内销售自产的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选择增值税按3%简易征收的政策。
五、我是刚从陶瓷大学毕业的大学生,现在在陶溪川销售自行创作的青花手绘创意茶杯,去年销售收入80多万元。由于下游买家需要我开具专用发票,同时我也想规范发展,把企业做大创出品牌。想问一下,该怎样才能适用这个税收政策?答:欢迎您留在景德镇创业!按现行政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自开或者到办税服务厅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来如果随着企业的发展,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则必须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六、我是一个外地人,被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准备来景德镇投资一个日用瓷厂,请问适用该税收政策有什么要求?答:欢迎您来景德镇投资,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涉税服务。适用该税收政策有三个要求:首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次,所销售产品必须为自产手工技法制瓷产品;最后,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应具备手工成型或手工装饰特征。其中,手工成型,需要三项及以上主要工序由手工完成;手工装饰,需要一项及以上主要工序由手工完成。如果您的产品满足以上条件,即可适用该税收政策。
七、我去年刚评上江西省高级工艺美术师,外购白胎,从事釉上彩绘艺术创作,我能享受这个税收政策吗?答: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且您的作品通过外购白胎,进行釉上彩绘装饰后销售,那么您就可以享受这个税收政策。
八、我厂是个日用瓷生产的一般纳税人,产品主要是餐具。生产过程中,注浆是通过机器完成的,请问能否适用该税收政策?答:根据政策规定,您已经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虽然您的产品是通过机器注浆成型的,但只要在拉坯、印坯、盘筑、镶接、雕塑、利坯、接坯、修足、施釉等环节中有三项(含)以上环节是由手工完成,或者在坯胎装饰、釉上彩绘装饰、釉中彩绘装饰、釉下彩绘装饰、色釉装饰等环节中有一项(含)以上环节是由手工完成,即可享受该政策。
九、我厂生产的是工业特种陶瓷,请问能否适用该政策?答:根据政策规定,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特种陶瓷制品,不属于上述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范围。由于你厂的产品为工业特种陶瓷,所以不能适用该政策。
十、适用该税收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不需要办理备案等手续,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的方式享受。您只需要在申报时,将相关的销售额填入简易征收栏次,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完成政策享受。
十一、享受简易征收政策后,发票如何开具?答: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要求,销售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的,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十二、我厂有一条全自动餐具生产线,同时还生产手工彩绘餐具,请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根据政策要求,您厂通过全自动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政策要求,不能享受简易征收政策;手工彩绘餐具符合政策要求,允许享受简易征收政策。申报时,应将两种产品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分开申报。将全自动生产线生产的产品通过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手工彩绘餐具通过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填入申报表对应栏次。与手工技法制瓷产品有关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应根据销售额所占比例计算转出。
十三、我已经是日用瓷一般纳税人,对照产品生产工艺进行自我判断,符合政策要求。请问进行税收申报时如何计算缴纳税款?答: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要求,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或者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9 16:09:42

建筑服务行业适用简易计税的实务要点
营改增以后,建筑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跨度比较大,一下子从营业税时代过渡到增值税时代,有些不适应。也因此,税务局规定:一些特定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开3%的增值税发票。其中,最典型的有:劳务派遣服务、清包工项目、甲供料项目等。
本楼主要介绍了建筑服务行业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的概念,具体有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简易计税的备案制度等做简要介绍。也将解答建筑行业的财会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的问题。
建筑服务行业简易计税的概念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建筑服务而言,是指建筑企业选择3%(名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但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不准抵扣施工项目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及政策依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归纳如下: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范围: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简易计税的分包扣除增值税账务处理及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借方红字)科目。
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1、对上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对上业主方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该凭证所需附件:对上结算单/银行回执、增值税发票记账联
2、对下支付工程款,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贷:应付账款—对下分包方该凭证所需附件:对下结算单
3、对下支付分包方工程,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分包方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红字)[分包额÷(1+3%)×3%]该凭证所需附件:付款申请单、银行回单注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该科目的的税额不一定为收到分包发票票面税额。思考:当收到分包方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依然按照3%的税率计算扣减的增值税税额。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案例分析1、案例介绍A公司承包了一个合同值为103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103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B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3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该项目属于简易计税项目,A、B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A公司完成该工程发生的其他合同成本500万元。请问:总包方A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2、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1)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成本  500贷:银行存款等   500
(2)收到总承包款:借:银行存款  1030贷:工程结算  10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
(3)分包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3贷:应付账款—B公司  103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应付账款——B公司 103贷:银行存款 103同时 ,确认分包扣减的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红字)
(5)A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  1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00——合同毛利  400
(7)A缴税款=(1030-103)÷(1+3%)×3%)=27(万元),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贷:银行存款   27
(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项目地址及项目名称。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9 16:19:59

例解简易计税下劳务派遣发票开具与会计分录
案例:A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20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请问如何开票?并写出这笔业务的会计分录。
一、发票开具发票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征税率5%
有三种开票方式:(一)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票面金额1961.90万元,税额38.10万元。注: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3
注: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注:根据财会22号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38.10
注:差额开票功能打破了增值税价税分离和税票一致的原则,产生了税票差异,不建议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二)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80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含税金额1200万元1、收款时:(1)开具专用发票:800万元借:银行存款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61.9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8.10
(2)开具普通发票:1200万元借:银行存款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42.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57.14两张票合计不含税收入1904.76万元。
注:财税〔2016〕47号文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计提并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根据普通发票,差额扣税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1200/1.0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4、纳税申报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38.10
(三)开具一张普通发票时,价税合计金额2000万元:1、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3
2、支付工资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差额扣税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4、申报纳税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38.10
注:普通发票能不能差额开票功能开票?文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从申报、抵扣角度考虑,普票不需要差额开票功能。但各地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不一样。从申报比对角度,普票不建议差额开票。对于专票,是为了只开一张票且限制下游不得全额抵扣,才推出差额开票功能。这样开出的专票,一般纳税人申报时需还原为差额前,造成比对不通过。
作者:言颖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9 17:10:41

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相差太大了,不懂政策导致企业成立当月就多交税100万元!
案例山东济宁一家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企业,成立后申请了一般纳税人,当月开票收入1000万元,由于几乎没有进项抵扣,按照13%缴纳了近130万元的增值税。其实:若是按照简易计税来征收增值税=1000万元*3%=30万元二者相差100万元。
提醒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醒二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的混泥土,不属于公司销售自产的混凝土,不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第(三)项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注:征收率调整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9 17:17:16

农村金融机构选择简易计税
一、税收策划思路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正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县级市、区、旗) ,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二、税收策划经典案例甲农村信用社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由于进项税额较少,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请提出税收策划方案。甲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就可以将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从5%降低为3%。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9 17:37:16

手把手教你简易计税开票和申报
有朋友就留言让想了解一下简易计税的申报,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是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呢也可以,但是只有特定行为才可以享受。
笔者第一次在实践中接触简易计税是公司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当时是2009年,公司要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刚好这批资产是2008年之前购买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最早在2004年7月在东北开展了转型试点,也就是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开始才扩展到全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按照当时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是需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公司200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本身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按照17%的方式计税,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
怎么办?
还好当时有个政策专门来解决这个问题。财税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税函90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税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政策上,就是采用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在如何计税和开票都有政策规定,按照执行就是了。
当然政策要落地,涉及的就是开票、记账和纳税申报。
当时笔者也就直接在系统开了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得也能直接开具,系统没做什么限制。
结果后面做账又出现问题了,简易计税怎么做账呢?
其实财会2016年22号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是有不同的做法,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为什么呢?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期计提当期单独缴纳,计入未交增值税单独核算,核算结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果也能匹配上。
如果计入销项税额,期末在计算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时候,这部分就会参合进来抵扣进项税,不仅账务上很不清晰,增值税申报表的结果也不对,它会和一般计税混淆。
所以,这个事情最终就是这样做了。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电脑,取得变卖收入20000元。
1、清理发生收入及应纳税额借:银行存款2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1+4%)]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4%]
2、减按2%征收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1+4%)×2%]贷:银行存款[20000÷(1+4%)×2%]
3、2%的减免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1+4%)×2%]贷:营业外收入[20000÷(1+4%)×2%]
在填写申报表时候附表1直接按照开票填写简易征收4%征收率的栏次减半的优惠部分就在主表23栏填写。最终申报表和账务处理也比较吻合。
当然,上面的做法是基于当时的政策,所以你还看到了4%的征收率,看到了按4%减半征收的说法。
后来的故事就是财税57简并了增值税征收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会2016年22号文也新增“简易计税”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当然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也随着政策变化更新了。
现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和账务处理都非常明确了。但是这个过程还是挺有意思的。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项目还有吗?
当然有,不仅有,而且还挺多的。(具体见一楼)
虽然说简易计税的项目挺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你都能用上,但是我们得熟悉自己公司的业务,如果有符合简易计税的,我们要知道。
某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3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本月发生一笔出租厂房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金10万元,税金0.5万元,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无其他销售业务发生。那么本月这家公司应纳税额为多少呢?相信很大一部分人都会认为是销项减进项0.5-5.1=-4.6元,留抵税额为4.6万元,其实这样就做错了。为什么错了呢?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所以出租厂房的增值税额0.5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缴纳。
部分房租发票展示
本月的应纳税额为0.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5.1万元。学完文件,再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都是单独列示的。见下图:



那么本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列呢?
首先在附表一9b栏填列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应纳税额0.5万元;附表二填列认证相符的进项发票数据。
主表第5栏填写按简易方法计税销售额10000,12栏填写进项税额51000,21栏填写简易计税的5000,这样期末留抵税额为51000,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



申报表填好了,那么这家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
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材料 30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贷:应付账款―**公司351000
出租厂房借:银行存款 105000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厂房 100000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000
实际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000贷:银行存款 5000
来源:二哥税税念部分素材来自:北京税务、小颖言税。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2-30 14:37:24

案例分析: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所以需要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进行辨析。

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固定资产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税率一般为13%;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其他物品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货物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经营旧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提供劳务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3%)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提供服务等一般规定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或5%)×3%或5%
特殊情况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温馨提示: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1:某生产企业2014年5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出售2014年2月购入的使用过的生产应税产品的设备一套。该套设备购入时原值120000元,预计残值5%,符合条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31666.67元,售价103000元。当月出售该套设备应缴增值税=103000÷(1+3%)×2%=2000(元)。
案例分析2: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15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51500÷(1+3%)=50000元;按照3%征收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50000×3%=1500元;应纳税额减按=50000×2%=1000元。
温馨提示: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如何适用简易计税的?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1+5%)×5%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劳务派遣服务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选择差额纳税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胡不归 发表于 2021-7-7 15:24:50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业务。2020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后,甲公司也会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收入。对于这项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甲公司现在选择了简易计税,但是购入的一些办公用品、电费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好划分,应该怎样转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培训收入选择了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对购入不易划分的办公用品、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要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处理。
依上例,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外,结合民法典实施不定期的开展对外培训。
2021年4月提供咨询服务收入300万元(不含税),培训收入51.5万元,本月购入办公用品类取得专用发票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本月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万元,税额0.65万元。培训收入选择简易计税。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收入比例:50÷(300+50)×100%=14.29%;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6+0.65)×14.29%=0.46(万元)。
来源:每日税讯微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打包带走!简易计税的要点知识全都在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