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8 17:15:07

税务行政处罚问题解答(二)

1.什么是“首违不罚”?



答:“首违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任何税收违法行为都适用“首违不罚”吗?




答:不是的,首违不罚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是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三是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否则,不能适用首违不罚。




3.关于“首违”,我市税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税务机关按照全省税务系统统一规定,“首次”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第一次发生某类违法行为;“再次”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对于不同种类的税收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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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大庆市税务局法制科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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