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问题解答(三)
1. 纳税人在行政处罚过程陈述申辩会不会加重处罚?答: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为不视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需要另行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吗?
答:不需要,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纳税信用等级对行政处罚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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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大庆市税务局法制科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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