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征期您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来啦!(三)——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12/05/144_1607102705601.gif?width=640&size=6261根据前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分析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来电咨询情况,我们整理了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部分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期为增值税类热点问题,其余类型热点问题将会在征期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目录
1.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购买方要求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销售方能否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已经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并接受处罚,应如何处理?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无法退回,如何进行冲红?
5.我公司为商贸企业,2019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6.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7.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8.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户购进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取得“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9.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批发蔬菜对外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购买方要求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销售方能否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已经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并接受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无法退回,如何进行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我公司为商贸企业,2019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在2020年内,你公司只要符合转登记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01月08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7.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你公司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8.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户购进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取得“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称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9.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批发蔬菜对外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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