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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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政策问答专题》
1.当前还哪些项目的税务行政许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当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六项。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具体时限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答: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报送资料有哪些具体简化措施?
答: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报送资料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等材料,改为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主动核查。
4.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还需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答: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并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不再需要纳税人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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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大庆市税务局法制科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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