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附件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30/232_1606730226610.gif?width=640&size=62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财政部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进一步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新政策不再单纯关注征收水平的高低,而是从制度层面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新政策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执行征行上限、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执行分档计算征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实行政策减免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切实为用人单位了减轻负担。财政部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共同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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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牡丹江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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