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6 00:20:25

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漫画系列之六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6/318_1606321224840.gif?width=640&size=1439576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6/150_1606321225020.png?width=800&size=584316

问:某公司是一家孵化器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6月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于在孵对象的抵扣需求,2019年我公司一直就孵化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在孵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受疫情影响,该公司业务量大幅下降,经营较为困难,请问,我公司能否从2020年5月起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需有关部门认定此资格名单管理)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目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针对营改增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虽然该公司此前未享受120号文件规定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在120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纳税申报期自行选择享受这项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比如,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6/472_1606321225189.png?width=473&size=55568
长按二维码关注【双鸭山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6/394_1606321225260.png?width=569&size=476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漫画系列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