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11-25 23:24:15

上海家化信息披露违规事件

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315
上市时间2001年3月15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营范围开发和生产化妆品,化妆用品及饰品,日用化学制品及原辅材料,包装容器,香精香料,清凉油,清洁制品,卫生制品,消毒制品,洗涤用品,口腔卫生用品,纸制品及湿纸巾,蜡制品,驱杀昆虫制品和驱杀昆虫用电器装置,美容美发用品及服务,日用化学品及化妆品技术服务,药品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未披露/违规行为

[*]1. 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公司整改参考法规
公司自查了从 2008 年至今与沪江日化的交易往来:n 2008 年 3 月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退管会”)出资沪江日化,持股比例为 10%,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退管会”)出资沪江日化,持股比例为 15%;n 2009 年 2 月,集团退管会持股比例增加至 15%,股份公司退管会持股比例增加至 30%,集团退管会和股份公司退管会委托沪江日化厂长史美璈代持,时任股份公司高管宣平成为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成员;n 2012 年 1 月,股份公司退管会持股比例增加至 33%,2012年 12 月由于换届宣平不再担任股份公司高管,仍担任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成员;n 2013 年 5 月,集团退管会持有沪江日化 15%的股份全部退出,股份公司退管会n 持股比例减少至 30%,2013 年 7 月,股份公司退管会持有沪江日化 30%的股份n 全部退出,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解散。对于曾经代持股份公司退管会股份以及代n 持股份退出情况,沪江日化厂长史美璈已经签署确认函,确认2013 年 7 月 19日前曾经代持以及至确认函签署日股份代持已经终止,股份转让已经完成。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结合自查结果,认定2008 年 4 月到 2013 年 7 月,沪江日化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产生的所有交易为关联交易。针对 2008 年 4 月-2013 年 7 月与沪江日化发生的所有交易进行自查,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n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n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n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n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编报规n 则第 15 号一财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n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公司整改参考法规
针对 2008 年 4 月-2013 年 7 月股份公司以及子公司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自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的规定提交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n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n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5 条。
3、2009 年度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 3000 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
公司整改参考法规
2008 年沪江日化因车间改造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向公司借款,2008年 12 月 20 日公司与沪江日化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规定公司向沪江日化提供有偿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利息参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20%计算收取,2009 年 1 月 4 日公司支付沪江日化 2000 万借款。2009 年,沪江日化因厂房改造规模较原先预期扩大,又向公司申请借款 1000 万,2009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沪江日化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规定公司向沪江日化提供有偿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利息参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20%计算收取,2009年 9 月 14 日公司支付沪江日化 1000 万借款。2010 年12 月 22 日,沪江日化按协议规定归还 3000 万借款,沪江日化按年支付公司利息。截至 2011 年 5 月 11日,沪江日化支付完毕相应利息,共计 224.64 万元。因为当时未认定沪江日化为关联方,所以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将把与沪江日化发生的资金拆借关联交易一并提交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n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n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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