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11-25 16:20:58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编者按:2011年7月26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磊所)就万福生科上市前三个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和最近一期(201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收入和采购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缺失

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08年末、2009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08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2009年虚增收入的事实。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10年末和2011年6月30日的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采购的事实。


【违反法规】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

关于函证程序。中磊所用于证明其已对万福生科2008年末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的证据,系其无法证明真实来源的“股改及IPO尽职调查审计”底稿。在证监会调查中,中磊所提供的IPO审计工作底稿中并无其对万福生科2008年末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的任何证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助理在证监会询问笔录中也承认未对2008年末银行存款实施函证。询证函所涉及的桃源县农信社则称其从未开立过涉案银行账户,也从未受理过中磊所听证会上提供的询证函,询证函上的签章也并非桃源县农信社的签章。同时,中磊所对万福生科2009年末银行存款和2008年末、2009年末应收账款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代替函证的做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要求。中磊所实施的“必要程序”,也未能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评估舞弊风险

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IPO审计阶段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万福生科舞弊风险时,认为其管理层为满足上市要求和借款融资需求,有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在已识别出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内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违反法规】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虽已计划确定了包括实质性分析、函证、实地访谈等在内的应对措施,但应对措施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相关结论、法规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银行资料、情况说明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磊所未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


查看原文,请点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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