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财务造假事件
基本信息公司全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物流)
股票代码600575
上市时间2003-03-2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属行业水上运输业
6月18日,皖江物流(600575,收盘价4.11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皖江物流涉嫌存在四项违法行为:
n 通过虚构贸易循环,虚增收入、虚增利润https://taa.wkinfo.com.cn/UpdateFiles/particle/1111111111111111.jpg
违规详情关键手段
1、2012年皖江物流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虚构其与8家公司之间的采购4,216,280,850.82元,虚构销售收入45.51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2、2013年淮矿物流虚构与上海福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福鹏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福鹏系公司)之间的采购4,124,809,266.92元,虚构其与福鹏系公司、武汉耀金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金源)、武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瑞泰)以及另外多家公司销售收入4,399,041,819.83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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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详情关键手段
在虚构的贸易循环中,福鹏系公司指 定贸易品种(如铜、锌锭),淮矿物流从福系公司采购,然后销售给福鹏系公司,淮矿物流与上下游福鹏系公司同时签订购销合同、收付资金、开具增值税发票,形 成贸易循环。在整个贸易循环中,完全不存在实物,淮矿物流销售与采购金额的差额为淮矿物流向福系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虚构贸易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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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详情关键手段
在虚构贸易的资金循环中,淮矿物流以支付采购款名义将资金支付给福鹏系公司,采购款在福鹏系公司内部流转后,又以销售回款的形式回到淮矿物流,冲销其应收福鹏系公司款项,形成资金循环。虚构贸易中的三种资金循环模式:现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资金循环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现汇:第一种是淮矿物流以现汇的方式支付采购款给福鹏系公司,资金在福鹏系公司内容流转后回款到淮矿物流冲销对福鹏系公司的应收账款;
[*]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种是淮矿物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福鹏系公司指定的上游公司,再背书至福鹏系公司,银票在福鹏系公司内部流转后由福鹏系公司背书给淮矿物流,冲销对福鹏系公司的应收账款;
[*]商业承兑汇票:第三种是淮矿物流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给福鹏系公司,福鹏系公司将商票在银行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回款给淮矿物流冲销对其的应收款项,在此过程中,淮矿物流还向福鹏系公司支付现汇,福鹏系公司将其支付给开票行,作为福鹏系公司开具银票的保证金。
n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增收入、虚增利润
违规详情关键手段
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高价库存螺纹钢,合同销售价格比实际结算价格高出239,263,123.63元,淮矿物流按合同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收入并结转成本,虚增皖江物流销售收入204,498,396.27元。虚增利润204,498,396.27元。按高于实际结算价格的合同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n 通过财务费用少计,虚增利润
违规详情关键手段
2012年和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买方付息方式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其中2012年有3,209,344.39元、2013年有30,448,633.35元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利润3,209,344.39元,2013年虚增利润3,209,344.39元。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n 通过坏账准备少计,虚增利润
违规详情关键手段
2012年至2013年淮矿物流在对福鹏系公司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时,计提基数及账龄分析不当,未合理对福鹏系的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并且存在通过调整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调减应收账款的方式来减少坏账准备计提,增加利润。淮矿物流2012年应补提坏账准备252,644,161.32元、2013年应调减坏账准备980,721.02元。由此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年报多计利润252,644,161.32元、2013年年报少计利润980,721.02元。未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并且通过调减应收账款的方式来减少坏账准备计提,虚增利润。
n 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n 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
n 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债务转移情况。
法规依据
皖江物流2012年、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年、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2013年至2014年担保和2013年重大债务转移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来源:中国证监会对皖江物流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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