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11-25 15:55:25

安徽省一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编者按:2015年1月7日,安徽省财政厅就安徽省一一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中,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93号)的要求,安徽省财政厅对安徽省一一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

一、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

一会验字〔2013〕第608号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桑亚和李家俊。被审验单位原注册资本12000万元,2013年8月增资80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20000万元。该报告对其他应收款20637万元,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和予以充分关注,以关注前期注册资本12000万元的实收情况和是否存在抽逃出资。

一会验字〔2013〕第428号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桑亚和钱永庆。被审验单位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3年6月增资358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4580万元。该报告对其他应收款718.85万元、应收账款1765.66万元,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和予以充分关注,以关注前期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实收情况和是否存在抽逃出资。

二、安徽省一一会计师事务所为怀远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2010年度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但未按规定保存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违反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

四、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一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徽省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决定给予安徽省一一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一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申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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