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
从2014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政府资助卫生健康优秀人才专项经费3000万元(为落实过紧日子精神,2020年压减了566.56万元,为2433.44万元)。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2015年5月,印发了《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社〔2015〕77号),有效期两年;2018年7月印发了《政府资助专科能力建设和专科带头人项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冀财社〔2018〕34号),有效期两年,目前这两个办法均已失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该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提升我省医学优秀人才技术水平和省直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结合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重新研究起草了《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补助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补助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是总则。主要明确此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带头人(团队)培养,推动掌握国际国内领先的医学关键技术与核心方法,研究解决影响全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等问题,并采用竞争性资金分配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是项目支持范围与资金管理。项目支持范围为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医疗卫生机构急需发展的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建设;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较好发展前途的医学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中医及特色专科、学科人才等项目。同时明确,根据医学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带头人(团队)能力提升工作实际,项目实施周期为1-3年,同一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带头人(团队及其成员)三年内不予重复支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或团队按要求提交政府资助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申请书,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再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医疗资源和人才布局等情况,提出医学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带头人(团队)建设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建议,确定资金额度,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按规定录入预算项目库,直接细化至相关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并最终补助到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带头人(团队)项目。
四是预算绩效管理。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执行者或团队撰写结项报告,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专项经费总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五是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必要时对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核查;省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时性,提高资金绩效。
三、其他
《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了部分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和厅内有关处室的意见建议,拟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名义联合印发,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相关政策调整再行修订。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性批复部门,由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带头人或团队按照实施周期(1-3年)开展,属于科研类授权支付资金,建议划转基本户按课题周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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