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商贸流通发展的有关要求,2015年省财政设立了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并于2015年出台了《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92号)。基于2018年机构改革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和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发展的政策精神,继续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1-4条。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以及财政、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支持方式”,包括5-7条。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确定四个支持方向。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包括8-13条。明确资金申报程序、资金分配方式,资金拨付及项目调整等有关规定。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上,按照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有关要求,产业资金的使用管理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包括14-18条。主要明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在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对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出要求。
第五章“附则”,包括19-20条。主要阐述专项资金的解释程序及有效期。
三、政策效果
提高市县政府及市场主体参与商贸流通领域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引导更多资源投入商贸流通领域建设,完善城乡市场体系,优化商贸流通设施布局,搞活全省市场流通,扩大国内消费,促进国内大循环,落实“六稳”“六保”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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