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
2018年,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出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各地申报年度计划的同时,应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确保不会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019年,省级根据中央对下转移支付分类方案,进一步完善了省对下转移支付分类管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分类管理的方案>的通知》(冀财预〔2019〕37号)),其中将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此前为专项转移支付);同年,我厅印发了《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最新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我们重新研究制订了《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省级专项资金性质、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资金安排和分配(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在资金申报环节提出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的具体要求,明确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依据、规模确定和资金分配方法。
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资金下达时限、具体使用范围及资金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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