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河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重要指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度治理大气污染,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提出:到2020年,“现有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完成50%以上”,并要求“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废弃地修复绿化过程中,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进一步明确:从2018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对2002处(面积14.51万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具体任务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1024处(面积5.20万亩)矿山迹地综合治理,2020年12月底前完成807处(面积7.59万亩)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资金投入,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
2019年初,报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纳入《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需要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2020年及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根据需要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任务量和省级财力确定。为加强此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意义
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是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推进全省露天矿山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主要途径之一。《河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引导各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水平,推动《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河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分配方法、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纳入《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需要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有证矿山及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治理恢复不在支持范围内。专项资金按照统计的近年治理恢复平均成本(3.5万元/亩)的三分之一补助市县,即每亩补助1.15万元。
三是明确了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科学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建立预算执行监督机制,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范要求。
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加强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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