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
为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拓宽高校筹资渠道,按照我省政府专项债券统一安排,2019年启动发行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教育专项债券”)3亿元。为规范教育专项债券管理,做好债券发行、债券资金使用、债券还本付息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教育专项债券特点,河北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起草了《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教育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债券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等做出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债券额度管理
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事业发展规划、支出平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情况,组织高校提出教育专项债券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提出教育专项债券额度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债券预算编制
债券收入支出预算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安排的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统计范围。省教育厅组织相关高校将教育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预算执行和决算
省财政厅按照程序批复债券项目预算。省教育厅根据教育专项债券发行方案组织开展债券发行准备工作。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发行的教育专项债券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高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出,确保年底前完成支出。省教育厅组织高校及时将相应学费收入和其他来源收入资金缴入国库,按程序办理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支付偿还工作。按照财政部决算编制要求,反映教育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四)债券资金使用
教育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省教育厅和相关高校应加强教育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专项债券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项目收支、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教育专项债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教育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教育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省教育厅负责审核高校教育专项债券需求,合理测算高校还本付息能力,组织做好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做好教育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高校对债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按时还本付息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建设需求以及还本付息能力等因素,合理提出教育专项债券需求,安排债券项目,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按要求及时筹措资金还本付息,配合提供教育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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