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9年9月10日,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3月,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进行了修订。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简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评估程序。此外,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统一为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改革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上述新的政策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2016年出台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管理活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构和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处置管理、资产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在2016年出台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及增减的主要内容有:
1、对制定依据进行补充,新增财政部令第100号、《政府会计准则》为制定文件的依据;
2、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政府会计制度”;
3、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管理活动”;
4、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与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增加第四十七条:“本级政府授权其他机构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从其规定”;
5、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收益征缴进一步明确,增加细化相关内容;
6、删除“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章,相关内容列入资产处置部分;
7、增加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研成果类资产的处置、评估等相关内容;
8、“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章更改为“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9、“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章新增资产报告、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删除绩效考核相关内容,并变更为“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
10、“附则”中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审批职能明确为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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