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了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我厅结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精神,就我省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做出了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从2019年起,国家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1.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19年起,国家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万名增加到6万名,增加的名额全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从2019年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10%,即由3%提高到3.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10%,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同时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4、从2019年起,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学生资助经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财教〔2019〕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仍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执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市县相关部门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资金,将本级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政策按标准落实到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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