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
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其中明确“中央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并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62号)。
按照财政部要求,为支持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2016年我们根据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实际情况,参照中央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16〕178号),奖励资金主要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重点地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从办法执行情况看,奖励资金在促进农业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调动了市县为新增城镇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动性。
今年2月,东峰书记在全省县域经济暨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16号)提出,“到2020年,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4个百分点左右,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大幅提升”。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切实发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综合考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幅度、设区市和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承载水平差异、当地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努力程度(投入水平)等情况,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三部分,明确了资金分配基本原则、分配办法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内容。具体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奖励范围。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中的激励作用,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的地区纳入奖励资金测算范围,引导和调动其他地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
(二)区分类别给予重点倾斜。区分设区市(含区)和县(市),按新增城镇人口占比确定设区市(含区)和县(市)资金分配额度,促进设区市区域中心城市壮大发展和县(市)城镇人口不断积聚。
(三)充分体现工作努力程度。根据各市县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等与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公共服务支出占可用财力的比重进行测算,对运用自有财力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投入、工作努力程度较高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三、重要意义
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并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要求,为支持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2016年我们根据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实际情况,参照中央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16〕178号),本次修订,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合理分配测算奖励资金,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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