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有关规定,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升级,中央财政自2007年起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目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两类测算分配,一是资源枯竭城市补助,主要考虑人均财力、困难程度、成本差异、资源枯竭程度、资源类型等因素分配;二是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根据各省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面积、个数、人口、治理投入等因素测算。
2018年,按照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有关要求,我们结合实际,修订了我省资金办法,根据相关县(区)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期限,区分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县(区)和补助政策到期的县(区)两类进行测算:一是对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选取区域面积、人口、人均财力、财政自给程度等因素测算;二是对补助政策到期的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选取采煤沉陷区面积、采煤沉陷区人口、人均财力、财政自给程度等因素测算。
2019年,财政部对资金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一是在分配方式上,采取相关补助分类测算、打捆下达的方法,不再分别明确各类补助具体金额,由省财政根据省以下情况统筹分配;二是在分配范围上,对补助政策到期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统一纳入采煤沉陷区范围测算补助。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发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有关要求,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在资金分配方式上,与财政部保持一致,不再区分类别进行补助;二是统一选取采煤沉陷区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考虑我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今年将全部到期,目前只有资源枯竭城市享受退坡补助,这两类地区都不再参与因素测算,而是统一选取采煤沉陷区相关因素测算,这样既符合财政部要求,也能保障政策的延续性;三是根据我省特殊情况,对分配因素作了进一步优化,主要是考虑我省各采煤沉陷区之间人口数量差异较大,选取人口密度作为分配因素,更能体现当地采煤沉陷区治理难度。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的范围、原则、方法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内容。与原办法相比,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期限。根据财政部明确的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名单,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进行补助,按照财政部要求,将补助政策到期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统一纳入采煤沉陷区补助测算,采煤沉陷区补助不设期限。以后年度,补助范围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二)关于补助资金分配方法。资源枯竭城市补助分为核定补助和因素补助,其中,核定补助根据相关地区上一年转移支付数额确定(退坡地区按退坡前一年补助数额一定比例确定);因素补助根据资源枯竭城市沉陷区面积、人口、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具体公式为:
核定补助=上一年转移支付数额(退坡地区按退坡前一年补助数额)×分配比例
因素补助=可分配资金额×(某资源枯竭城市沉陷区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比重×权重+人口密度系数×权重+人均财力系数×权重)。
其中,人口密度系数,根据相关县(区)常住人口与本县(区)总面积的比重测算,人口密度越大,治理难度越大,享受补助资金越多;人均财力系数,根据相关县(区)人均可用财力测算,人均财力越低,财政状况越困难,支持力度越大。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包括提前下达资金和增量资金,提前下达资金根据财政部提前下达资金量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资金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增量资金与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的因素补助测算方法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奖励资金分配选取的采煤沉陷区面积由省发改委提供,并根据相关县(区)政府正式报送的数据进行修正;人口数据由省统计局等部门提供;其他数据根据省与市县财政决算数据确定。
三、重要意义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有关规定,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升级,中央财政自2007年起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旨在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转型发展,科学合理分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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